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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9万元的债务纠纷选择哪家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9-08-26        返回列表

夫妻中的一方对外借了钱款不还,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夫妻中另一方以超过夫妻日常家庭生活开支或本人不知道也不追认为由,拒绝共同偿还债务,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该如何解决。

当事人陈述:

郑某称,一,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借款为张某与林某之间的借款,是林某个人替他人转借的,并非其家庭生产、生活需要,与其无关,张某在一审庭审中明确陈述本案借款是替他人转借,其并不知情。林某收到借款后立即转账给他人。本案债务并非其与林某夫妻共同债务。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张某与林某之间的借款是林某替他人转借,应是林某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此项债务的偿还责任,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原判适用该条规定属适用法律不正确。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张某也没有证据证明为本案债务是为其夫妻共同所活所需,相反是林某个人替他人转借。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缺乏证据证明。

张某辩称,一.郑某主张的事实与理由都不成立,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有证据证明郑某事后追认共负本案债务,并为本案债务提供抵押, 有共同还款行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有证据证明本案债务与郑某、林某夫妻生活开支相符,日常生活指衣食住行,而“住”包括了住房,有证据证明郑某、林某夫妻2013年购房、购车位,2014年至2015年装修住房购买电器搬入新居,因此,本案借款与郑某、林某夫妻购房、购车位,装修住房,购买电器,搬入新居的日常开支是相符的。三、郑某主张其是收到诉状后才知道该借款,且系林某个人向外借款,与事实不符。四、 郑某所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郑某的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郑某在一审庭审中陈述本案的借款林某是替其堂兄借款,二审中又主张林某是替叶某和高某借款,郑某的陈述前后矛盾且未能提供林某将讼争借款转账给叶某和高某的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郑某、林某夫妻在本案借款期间购房、购车位、装修住房需要大笔资金,故本案借款并未超出其家庭生活需求。郑某在一审庭审中自认2015年张某到他家讨债时知道本案借款情况,又于2016年2月6日、2017年6月14日通过个人账户转账4万元、2万元给张某,可视为对本案借款的追认。因此本案借款应当认定为郑某、林某夫妻共同债务。郑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相关法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的解释》河南银隆律师事务所官网www.dalvshi.online,免费咨询400-879-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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