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便于拓展产品市场销量,每次有新产品上市,我公司都要将自产产品无偿提供给销货方,用于市场推广样品。请问这些无偿用于市场推广的样品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80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该公告适用于2016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将自产产品无偿提供给销货方用作市场推广样品,应按照规定视同销售并确定销售收入,具体应按照自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在此基础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