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主页 | 保存桌面 | 手机版 | 二维码
您好,欢迎来到深圳市一生财税有限公司官网!

联系方式

电 话:
0755-66606560
手 机:
15112286780
Q Q:
2107319218
传 真:

Email:
2107319218@qq.com

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纳税人最近常问的咨询热点,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新闻中心

纳税人最近常问的咨询热点,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发布时间:2017-11-06        返回列表

某公司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开票有误被购买方拒收,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有时间限制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因此,您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申请时间不受限制。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时间和资料如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规定,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纸质《登记证书》或者电子证书,证书编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取得《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确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因此,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间和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

企业发生的研发人员培训费、体检费能否作为人工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规定,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因此,除上述列明的人工费用外,企业发生的研发人员培训费、体检费,不能作为人工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现在跨省外出经营是否不再需要申请《外管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因此,纳税人跨省外出经营前不需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应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建筑总包方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并提供主体结构的工程服务,能否自行选择简易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因此,建筑总包方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并提供主体结构的工程服务,一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能自行选择简易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会将哪些联次交付申请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因此,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会交付除第五、六联以外的其他联次给申请人。

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农民用于农业生产,增值税有什么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因此,若您公司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农民用于农业生产,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季度货物销售额5万,应税服务销售额6万,还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您公司季度货物销售额5万,应税服务销售额6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个人委托中介出租房子,税局允许中介去代办代开增值税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因此,个人委托中介出租房子,可以由受托单位代为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请问承运方委托其他运输企业完成部分运输所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能否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因此,若您公司委托其他运输企业完成部分运输所支付的道路通行费符合上述条件,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 一生财税
  • 服务热线

    0755-66606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