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在未发货的情况下先给客户开具了发票,由于未发货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增值税申报表要将收入和销项税正常申报,就做了一笔 借:应收账款 贷:预交增值税。到实际发货时做正常销售,借:应收账款 贷:销项税、主营业务收入,再冲销预交增值税,借:-应收账款 贷:-预交增值税。如果开票在12月,发货在下一年的1月,预交增值税要结转吗?如果不结转,下一年按照上述做分录账里的收入额和销项税会与开票系统不一致怎么办?
第一个问题的关键点是,该公司除了先开具发票外,是否已经收取了货款。
根据增值税法,据《增值税暂行 条例》第19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以必须当月确认收入,没有商量的余地。所以,只能采取视同本月已经发货、本月开具了发票,也就是视同整个过程按正常都已经完毕,正常会计处理就是了;对于未提走的货物暂时换个地方存放,以便于账实相符,待下月对方取货时候提走就是了,这就相当于你们替客户暂时保存一下罢了。
这样税务没有问题,内部财务帐也账实相符,都过得去,没有什么风险。
2 你好,我想问下,我们对公办款到公司的一般账户,公司开票信息是其开票资料上的基本账户,收款行和开票行不一致,属于合法的吗
合法的,只要是该公司的对公账户就可以了,一般户也是对公账户中的一种
3 如果我公司取回的进项是配件并且有规格 但是开出去的销项发票是技术服务费 这样可以做账吗
有税务风险。除生产企业外,应该进销项一致。
4 每月有计提工会经费,也有缴纳工会经费,但是没有做工会经费调整,怎么办?
工会经费调整,是指超出限额而没有进行调整吗?如果是,只需在汇算清缴时调整,这是调表不调账的,若不明白怎么调,建议学习关于汇算清缴的课程
5 八月开好发票把发票寄给客户了,现在十一月了,客户说发票不见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见了。我们公司这边要怎么处理。客户那边要怎么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中所做有如下规定:
1.一般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票联的,如果在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则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国税局审核同意的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国税局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所在地的国税局审核同意后可做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如果一般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抵扣联的如果在丢失前已认证的,则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并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如果一般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的,可以将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做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对方将专用发票弄丢的话要根据第二十八条的(1)和(2)款的规定来处理。也就是说要让对方把记账联的复印件和对方的主管国税局出具的的第三联送来,然后再拿着这两份凭证去您所在地的主管国税局去认证认证相符的经您所在国税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将这个记账联的复印件和这个证明单做为抵扣凭证并入账。但是要注意的是那个证明单第三联从销方那里收到时要复印一份,因为原件您所在地的国税局要留存备查的。
6 连锁餐饮管理企业,每家店铺都是一个个体户或公司(非分公司),但是店铺的所有收入支出都是直接计入总公司的账务,这样操作是合理的吗?有没有什么风险?
不合理,各主体独立核算、自负营亏,由母公司(总店)做合并报表。 具体账务处理请见注会的实务中的合并报表一章。
7 单位收了一张40万的承兑汇票,想从其他单位套现(不是财务公司,就是无业务往来的关系单位),但要支付低于银行贴息的好处费,请问这个费用要怎么处理才合理?
不合法的,如果硬要做的话,就做到财务费用。
8 我公司不开票做账,有借款往来走公司账户,想问怎么做账报税,只有往来账
只有申报时数据都是零,但是往来太大风险也是有的,所以要想办法要进项票及开销项票或者做无票收入冲往来
9 供应商开给我们公司的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弄丢了,怎么样处理?
去税局开丢失证明,用供应商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抵扣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