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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新政问答之资质篇

发布时间:2017-11-29        返回列表

《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可代国内生产企业集中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生产企业代办退税具体事宜请到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对应税源管理科咨询办理。

现将新政策实施以来生产企业纳税人最为关心的问题及其解答,整理成系列问答文章,以帮助纳税人了解代办退税的新政。本期系列问答收录了生产企业纳税人在委托代办退税资质方面的问题及解答。


 1  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符合哪些条件的,才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四)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五)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以下简称代办退税账户)。


 2  问:生产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以后出口但在2017年11月1日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代办退税发票)的出口业务可否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答:35号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即出口日期及发票开具日期均在2017年11月以后的出口业务才适用35号公告。

若在2017年11月1日以后出口但在2017年11月1日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代办退税发票)的出口业务,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3号公告操作。


 3  问: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35号公告第3条,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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