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很多涉及发票开具、使用和管理的新规开始实施,需要纳税人予以关注。一生小编今天就为大家梳理相关内容 ↓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启用
2017年1月1日起,税务总局决定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平台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启用
2017年1月1日起,税务总局决定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 , 均为单联,发票代码为 12 位 ,发票号码为 8 位,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
鉴定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票
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 3 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 9 万元)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票
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 3 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 9 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巻式普票使用有新规
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为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必须带税号
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相关问题明确
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发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发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发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开具规定明确
2017年5月1日起,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