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2018年1月1日起,将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从现行的10位调至12位。
此外,发票须填写买方税务信息、开具发票要细化到购物明细……
这些开发票的注意事项,快来看看吧↓↓
据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种类和使用量增加,10位发票代码难以满足纳税人需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代码均为12位,税务总局决定,将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也调整为12位。
发票代码调整后的编码规则为: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为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公告明确,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须填写买方税务信息
根据我国针对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规定,从2017年7月1日开始,购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也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票日期在7月1日之后的发票如果没有填写这些信息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再作为税收凭证计税、退税、抵免等。当然需要强调的是,这项规定只针对买方是企业的,对于以个人或者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为抬头的发票就不需要填写这些信息了。个别商家要求开具个人抬头的发票需提供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消费者是可以拒绝的,税法规定中没有这一要求。
要细化到购物明细
过去,人们购物时往往可以按照食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这种大类开具,根据规定,今后购买办公用品等,不能再按这种大类开具发票,而是要细化到购物明细。比如在商场买了几支铅笔,那么发票上必须把商品名称、型号都打印出来。
填写单位的税务信息相对比较复杂,而以个人名义开具发票就没这么复杂,是否可以在发票上直接填写单位员工个人的名字使用呢?
税务相关人士表示,对于个人抬头的票据,只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就可以在税前扣除,除非税法有特殊规定的。但对于个别商家要求开具个人抬头的发票需提供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消费者是可以拒绝的,税法规定中没有这一要求。
目前符合规范的几种个人抬头的票据包括:
医药费单据;
机票、火车票和出差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因公出差的个人抬头的签证费财政收据等。
餐饮费、会议费报销需谨慎
餐饮发票、会议发票是企业日常最常见的发票,这类发票也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因此单位财务人员对这类发票的入账也应该格外谨慎,其中原则就是入账合理。
比如企业逢年过节的员工聚餐或者企业向员工提供的工作餐等,这种情况下的餐饮费发票就可以入账,但根据用餐人员的不同,需要入到不同账目中。参加聚餐的人员全部是企业员工,那么就可以计入“福利费”;但如果不全是企业员工也有外人,那么就应该计入“招待费”。此外,如果是企业员工出差带回的发票进行报销,那么如果是宴请客户发生餐饮发票还是应计入“业务招待费”,但如果是职工个人出差期间在补贴标准以内的消费,则应计入“差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