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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18-01-12        返回列表

问题一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二

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需要计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问题三

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代垫运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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