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烦死我了!
随着这几年创业公司的增加,很多企业都面临这样一个问题:
企业没法摇到车牌,没办法只能租用汽车;
企业公车不够,市场部员工出去拓展业务,只能开着自己的车出去开展活动,然后拿着过路费发票和加油票来财务报销了。
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起来确实脑袋都大:
1、不给报销吧,那是老板安排的,每月累计金额又很大。
2、报销了吧,自己都看不下去,公司没有车,每月报销几万油费和过路费。
矛盾的会计心结!
现在经常碰到会计都说,到处没有确定答复,其实不是没有确定答复,而是有时候自己对此有侥幸心理或者私心!
1、很多企业私车公用,什么税都不交,的确存在,而且还不少。这就增加了很多会计对私车公用的困惑,到底交还是不交?
2、现在租赁私人汽车开发票好麻烦,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好高啊,万一开发票了,这些成本太高。
理解私车公用就这么简单!
企业租赁个人的车辆发生的汽油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看法律咋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这个看上去很是抽象的,但是这个原则确实最根本的对于成本的扣除而言。
首先你们企业的私车公用是实际发生的,没问题;
和收入有关系的,这一点你的报销说明很重要:如果说你们开私车去旅游、接待客户的话,就不是很符合这一条了。
如果说租赁私车去拓展业务,去宣传新产品,肯定是没问题的。
合理的支出,这一条很重要,从北京到天津去了来回,一辆普通小汽车的油耗竟然是铲车的油耗的话,很明显就不是合理的支出了!
当然了,这些合理的支出肯定要有依据啊,依据是什么啊,合同肯定要有、发票不能少、内部控制流程不能少。
这个规定更具体: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八条规定:(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天津地税对于租什么样的车、需要什么资料都给列出来了,虽然这是天津的规定,全国各地执行起来,都应该差不多。
记住这样才可以税前扣除
1.与员工签订了租赁合同
必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这个毫无疑问,这个应该大家都没有异议。
2.约定支付给员工车辆租金
很多人会说,我们约定的租金金额为0。这种约定是苍白的,为什么呢?
营改增之后对于无偿提供租赁服务的,不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都要视同销售。
那你约个租金为0还有什么意义?
所以还是仔细琢磨一下,如何定下租金金额才是最靠谱的。
3.代开发票
这个毫无疑问,只要企业发生的费用,除了工资,不是需要发票就是需要财政票据的,没有的发票的话,所有的报销可能都有问题。
记住,代开金额是你们协商的,具体咋筹划,就看会计自己。
这2个提示很重要!
1.协议中约定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的,在实际发生汽油费、过路费等支出时,取得了开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这一个只要有合规协议,不用担心,大胆抵扣就可以。
2.公司使用员工车辆,直接给员工发放车补。
说实话,私车公用,这些东西看起来简单,真要是处理起来,每一个都挺麻烦的,什么代开发票需要各种。。。
草拟合同,要掉几根头发。。。
还要每月整理报销各种单据。
所以,如果企业私车公用金额不大的话,建议直接车补计入工资总额进行核算就可以了,可以免去这些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