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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购税年底将发生重大变化

发布时间:2017-12-11        返回列表

2015年10月1日,1.6L以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购置税优惠政策开始实施,之前购置税一直都是按照10%征收,2015年10月1日开始至2016年12月31日购置税减半,也就是按照5%征收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日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文件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那么对于将要买车的朋友们,关于车购税还有哪些问题不得不注意,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梳理一下。


车购税的征税对象是否发生改变?

日前,财政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采取税制平移的方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征求意见稿》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之前2000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当时规定的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等5类。这个修改是为了与现行机动车技术标准保持一致,因为根据国家重新发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已将农用运输车、电车中的无轨电车统一纳入汽车管理。


哪些车辆车购税予以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军队、武警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汽电车辆等临时性减免车辆4项减免税情形。


丢失发票后怎样缴纳车购税?

答:如果因为本人疏忽,不慎丢失汽车销售发票,车辆还没上牌照,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的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为什么买新车要交购置税呢?

新车购置税具有专门用途,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这种特定目的的税收,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既有利于统筹合理地安排资金,又有利于保证特定事业和建设支出的需要。交纳新车购置税有利于国家的建设,也是公民神圣的义务。同时课征购置税有利于配合打击走私和维护国家权益。车辆购置税对同一课税对象的应税车辆不论来源渠道如何,都按同一比例税率征收,具有同一应税车辆税负相同的特性,因此,它可以平衡进口车辆与国产车辆的税收负担,体现国民待遇原则。而且车辆购置税在车辆上牌使用时征收,具有源泉控制的特点,它可以配合有关部门在打击走私、惩治犯罪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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